「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業經觀光署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觀宿字第1130600870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要點內容摘要如下:
(一)資格條件:實習生應為旅宿、餐飲或觀光相關科系學生,其所屬學校應列入教育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所彙集並經公告之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該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許可期間: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之許可期間,不得超過其就讀外國大專院校學制之二分之一。
(三)實習期間應遵守之規定: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不得變更實習計畫內容;於實習期間,非經同意不得轉換實習單位,應確實遵守我國各項法律及法令規章,並不得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之工作。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可至觀光署行政資訊網「業務資訊-觀光法規」專區(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businessinfo/Regulation?a=109)及臺灣旅宿網「旅宿行政資訊」專區(網址:https://www.taiwanstay.net.tw/TSA/web_page/TSA040100.jsp)下載要點、相關附件及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