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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之統計資料填報作業
  • 發佈時間:113-07-29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29
  • 發佈單位:交通旅遊處

有關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1條:「經營旅館者,應每月填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其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民宿管理辦法第33條:「民宿經營者, 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地方主管機關。」,爰旅館每月須填報1次、民宿每半年須填報1次相關統計。

請旅宿業者依規完成旅宿業之統計資料填報作業,觀光署於下載後封存統計資料,即不可修改填報後之統計資料,若須修正統計資料,請通知縣府協助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