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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6條
  • 發佈時間:114-05-02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1
  • 發佈單位:交通旅遊處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6條,業經交通部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以交授觀企字第11400022882號、原民經字第1140019152號令修正發布。

檢附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發布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