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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處理原則
  • 發佈時間:105-04-12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2
  • 分類:交通管理科
  • 發佈單位:交通旅遊處

新竹縣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處理原則
一、新竹縣政府為明確界定本縣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申請手續及項目,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下列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申請手續及項目:
(一) 停車場事業營運所需之設施,如:柵欄機、票卡機、全自動繳費機等地上物以及遮陽網等可提高停車率之設施。
(二)凡非屬建築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如面積四平方公尺以下活動票亭、高度一.五公尺以下圍籬等),在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市容瞻觀及相關法令,併於本縣路外停車場經營管理設置審查時檢具附屬設施圖樣,涉有結構安全時,應由設計人或專業技師負責簽證,本府(交通旅遊處)備查後,始得施作。
三、未涉及請照行為者,則免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四、違反本處理原則或未規定之事項,依停車場法、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新竹縣申請停車場經營登記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