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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境內公有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

公告本縣境內公有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

依據: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僅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時停放,未使用充電設施充電者,不得停放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如有燃油汽車或未充電之電動車違規停放,則可依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舉發違規占用,其違規可依同法第40-1條第2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二、充電時應依充電設備操作流程及相關指引正確使用充電設備,不得任意破壞或毀損充電設備,以維護場所用電安全。

三、本公告所訂之使用規定自114年8月26日起實施,後續將依實際需求滾動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