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熱門關鍵字
轉知新竹縣環保局有關「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業經環境部於113年1月16日以環部水字第1121335997號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全文各1份,詳如附件,請查照。
  • 發布單位:觀光企劃科
  • 修改時間:113-01-19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月19日環水字第1135001189號函暨環境部113年1月16日環部水字第1121335997D號函辦理。

二、因應近年露營人數及露營場數量增加,為避免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有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等情形,致廢(污)水逕予排放污染水體,有必要將其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之態樣,爰修正本公告。

三、旨揭公告修正資料(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逕至環境部網站法規命令區或環保新聞專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enews.moenv.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