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交通旅遊處公告本縣計程車103年農曆春節期間運價,實施日期自103年1月28日零時起至2月4日24時止,價格得另議,但增收費用不得超過規定收費方式之百分之三十。2月5日零時起恢復本縣原規定收費。
規定收費方式如下:
1.日間運價(6時起至23時止)
(1)起程運價:1,250公尺100元。
(2)續程運價:250公尺5元。
(3)計時運價:時速低於5公里時,每3分鐘5元。
2.夜間運價(23時起至翌晨6時止)
(1)起程運價:1,250公尺120元。
(2)續程運價:250公尺5元。
(3)計時運價:時速低於5公里時,每3分鐘5元。
交通旅遊處呼籲計程車駕駛,遵守收費規定且提供乘客良好乘車環境,共同維護計程車營運秩序與服務品質。
新聞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交通管理科 陳偉欽/03-5518101轉2771
撰稿人:陳長舜